快通联广告联盟网站合作协议
一、定义:
1、快通联:在本协议中指深圳市快通联科技有限公司 2、会员:指符合本协议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快通联提出加盟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加盟者必须完全同意快通联制定的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条款)并完成联盟网站的注册程序,经快通联审查通过,快通联按加盟者注册时提供的邮箱地址向加盟者发放确认邮件时,加盟者方成为本协议所指的会员,并使用相关合作服务。会员的行为并不代表快通联或快通联代理人的行为。 3、联盟广告:会员通过快通联提供的管理后台获取的并投放于联盟网站的广告代码。 4、会员广告联盟网站(以下简称为:联盟网站):指会员在各自网页上放置快通联相关产品广告的网站;快通联按来自该网站的实际收费用户定制量跟上述会员支付广告酬劳。 5、广告酬劳:会员在联盟网站平台放置联盟广告,由终端消费者(用户)进行定制并产生收益,快通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会员支付的广告酬劳。 6、主协议:特指本协议。 7、补充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所做的修改或调整的其他条款,除非会员对补充协议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否定的意见,否则,视为会员全部接受补充协议的约定。 8、联盟网站合作互利计划 [不加入]:会员皆可自由选择是否加入,会员表示不加入的,需在方框内打勾,否则,视为同意补充协议并加入联盟网站合作互利计划。
二、合作模式:
会员与快通联建立快通联广告联盟合作,会员通过快通联提供的管理后台获取的广告代码放置于其联盟网站相关网页合适位置并可以通过以上所述后台查询用户通过在其联盟网站定制产生的收益,由快通联按照本协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广告酬劳。
三、会员须知:
作为联盟的会员,会员必须同意以下约定: 1、自行获得成为网站联盟所需的各项法定资格,并完成相应的行政手续等; 2、自行配备上网及会员广告联盟网站运营所需的设备; 3、自行负责上网和设备维护及相应的电话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
四、协议条款的修改:
快通联有权在必要时对双方的协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作内容及广告酬劳比例进行调整,会员应随时查看本协议,快通联将不另行通知。会员若须继续与快通联进行联盟合作的,则必须完全接受修改后的条款、内容及广告酬劳比例。
五、会员隐私制度:
快通联尊重会员的隐私权,不会公开、透露会员的注册信息,以下任一情况除外: 1、会员授权快通联透露这些信息; 2、信息接受方愿意接受同快通联同等的保密义务; 3、法律法规和有关运营商政策规定的情况。
六、会员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会员一旦注册成功,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密码可以由会员自行修改,但帐号不可修改),会员应对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同时,每个会员都要对因使用会员的密码帐户或服务而进行的全部活动负全部责任,会员若发现有任何非法使用自己的密码和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通知快通联。会员如丢失密码则应以注册时提交的身份证资料为最终确认依据。
七、会员行为规范:
1、会员不得在符合以下任意一种内容的网站上投放联盟广告: 1) 违反国家完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0)含有病毒木马恶意代码的网页。 若会员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快通联有权做出独立判断,有权立即取消该会员的联盟会员帐号,有权不支付会员账号余额,有权要求该会员向快通联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会员自行承担传送内容的法律责任,且符合所有适用于网络服务的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以及互联网等方面的规定。 3、会员应保证联盟网站平台的稳定性,保持其网站的服务器能够正常接收快通联服务器传送的联盟广告信息,保证该联盟广告信息在合作平台上被正常浏览及点击打开,并能够保证用户可以正常进行定制。 4、会员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用户及快通联的利益及声誉,会员不得用强制定制方可享受服务等形式损害用户利益。严禁联盟网站通过各种方式的恶意点击或定制获取收益,一旦发现,快通联有权立即取消合作,不再支付会员帐号上尚余的广告酬劳。因此造成快通联损失的,还需向快通联承担赔偿责任。 5、会员不得恶意修改快通联产品的注册流程,禁止利用快通联产品进行一切代收费行为,因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应由会员承担。 6、会员不得以提供额外服务为名,利用快通联产品进行代收费或者捆绑其他服务。 7、合作终止后,会员帐号将被取消并无权继续使用快通联产品的广告代码以及网站名称等,否则,会员将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8、严禁会员采用各种法律法规或运营商政策禁止的方式推广、宣传和销售会员联盟广告。 9、在未经用户及快通联事先的明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会员不得取得或收集会员为快通联所招揽的新注册用户的资料。 10、在未经得快通联事先的明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会员不得在任何与快通联或快通联关联企业或网站或其服务有关的广告或招揽活动中,为与快通联或快通联关联企业或网站并无关联的任何一方刊登广告或进行招揽。 11、在未经得快通联事行明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会员不得明示或暗示会员所作出的任何声明是得到快通联的认可,也不得向任何人士作出关于快通联广告联盟功能、能否使用或其他方面,或对快通联广告联盟所提供的服务或内容的陈述或保证。
八、快通联的义务:
1、有义务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后台的开发、维护以及专区相关下载网页的设计及维护。 2、提供的联盟广告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广告; 3、提供一定的产品和公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定数量的文字和图片); 4、向会员提供查询广告联盟数据流量的查询方式,并尽量保证数据的准确; 5、保障提供的联盟广告内容所述的产品的内容健康、合法、真实,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6、按协议约定及时将广告酬劳以转帐、汇款或其他形式支付给会员。 7、快通联有权随时就会员联盟网站服务推广情况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登陆会员网站、电话咨询、用户访问等。
九、广告酬劳的结算及支付:
1、会员在联盟网站上投放快通联广告,终端消费者(用户)通过此广告进行定制并产生收益。 2、图铃分成方式:3元彩信点播产品每条1.2元,2元短信点播产品及联通短信单条产品按每条1元分成;点歌分成:按产生的实际时长每分钟0.5-0.6元结算。 3、计费周期为每自然月1日至本月底。快通联将于次月的20号前,给会员结算上个自然月广告酬劳(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结算相应顺延)。结算数据以快通联平台统计为准。广告酬劳的支付日期为次月的月底之前。 4、广告酬劳最低发放限额:500元(税前),招行100元起支付。会员广告酬劳达最低发放限额的,按本协议有关支付约定及时支付给会员;经与会员结算广告酬劳不足最低发放限额的,快通联有权暂不发放该广告酬劳,当月广告酬劳累积到下个月,直至达到最低发放限额才支付给会员。 5、如果连续三个月会员的广告酬劳累计未达到人民币50元,快通联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且对其广告酬劳将不予支付。 6、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会员按当月收入金额给快通联提供本人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正式税务发票;如不能提供发票,由快通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快通联保留对以上条款作出最终调整的权利。
十、违约责任:
1、如会员违反协议约定,快通联有权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止广告投放、暂停发放会员的广告酬劳、从会员的广告酬劳中扣除不低于当月广告酬劳30%的部分作为违约金等不同处理,造成快通联损失的,会员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2、会员的违约行为严重的,快通联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如因快通联过错原因造成会员的损失,应给予会员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应当支付给会员的广告酬劳; 4、会员违反双方协议条款或相关法律,或因会员或会员的代理人或者关联人士自身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害,概与快通联无关,由会员自行负责。 5、会员资格取消后,会员不得再使用快通联提供的联盟网站广告代码或者其他快通联所有商标、产品、专利、技术等。一旦出现上述非法使用行为,即使本条款已终止或解除,快通联仍有权且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仍接受:立即停止上述非法使用行为,并且须无条件给予快通联人民币10万元作为非法使用费。
十一、合作期限:
本合作期限为三个月,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开始。任何一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对合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否则,本合作可自动顺延三个月,以后亦以此方式顺延。
十二、商标:
快通联、快通联网站及其关联企业、合作网站以及他们各自的标志均是快通联或其关联方的商标,在未经得快通联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展示或使用快通联标记。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条款相关内容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运营商的有关政策或策略进行修改、调整; 2、如果根据适用法律,双方之间协议条款内的一项或多项被裁定为不可执行的,那么,该等条款应排除在协议条款之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双方之间协议条款的解释权在深圳市快通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